劳务派遣和非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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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28

劳务派遣是你和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在A单位上班,工作地点是B公司,工资和福利也按B公司所在的标准来发,工作中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非派遣:你和A签订合同,也在A单位上班,福利也按A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来发。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可以通过与省市劳动部门和各个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学校等建立了联系、合作关系,为企业储备了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应往届毕业生、闲置待业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待业人员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其线上招聘网站可以是青年创业就业 指导中心(由团*联合市劳动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和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部门,依托企业、高校、媒体成立旨在为提高青年创业就业能力的*部门。成为省市当地求职招聘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2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 私营企业和劳务派遣缴纳的社保退休有区别吗?怎么样?从本质上说缴纳的都是职工社保,但是由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不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休年龄,退休时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单位的人员也是有差别的。

私营企业也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也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都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承担缴费金额,这种方式不管你是私营企业、国有企业还是劳务派遣人员,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这就是在制度上体现的人人平等。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每个人的工资不一样,缴费基数也不完全一样,参加工作的时间有早有晚,缴费年限有长有短,这些差异就是个体差异,个体差异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而不是制度设计的差异。

从劳务派遣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公司有国营的,也有私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产品其实就是人,通过向客户输出人力资源来获取经营利润,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的差别。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私营企业,那么所有职工也是属于私营企业的职工,既然都是属于私营企业的职工,那在本质上都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缴纳的都是职工社保,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退休的条件都是一样的,所以本质上也是没有差别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比私营企业本单位职工收入水平要低,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劳务派遣公司要通过劳务派遣赚取利润,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也需要培养自己稳定的职工队伍,在这些队伍中,既需要比较低端的人员,也需要中端或是高端的人才,高端人才其实是劳务派遣公司赚取利润最多的群体,这主要是部分国有企业或是事业单位,由于受到编制或是用工形式的*,对于急需的高端人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所以这部分单位给予劳务派遣公司的佣金是非常高的,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也是比较高的,和私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缴费水平不差上下。

综上所述,不管是私营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只要缴纳的都是是职工社保,这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为缴费的方式,缴费的比例都完全一样,但是由于缴费基数、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休年龄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都存在一定差的差别,所以退休后的养老金肯定也是会有差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29

  建议你看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30

这个看具体公司 看公司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理论上来说,根据同工同酬的要求 应该是没什么差别,

但在实际操作上,很多单位的派遣工会比正式工在福利待遇上差不少。用工单位就是抱着“你不是我单位的正式员工”的心态来对待派遣工的,所以待遇、福利上比正式工低的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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