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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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规范地方*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
《办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同时要求,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此外,《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这种对应模式类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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