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功后流拍,再拍卖有什么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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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19

根据《拍卖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19

合法,因为时间在变,房价也在变,评估也就在变了,拍卖价格也就变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0

这不可能,忽悠买方吗?人家同意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0

拍*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起拍价不等于标的保留价);
如果是买受人违约的话在《拍卖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1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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