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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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7:35
淘宝卖食品需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开店人身份证。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淘宝个人卖家需要向淘宝网络平台提供身份证明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核资格。入网食品经营的标准会提高。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目前不需提供许可证。
如果说是农产品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商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海产品、没有包装的、无QS标志的商品,不需要许可证。
对海外直邮、代购暂时不做要求(以发布宝贝时选择的采购地、库存状态、发货地等条件为依据)。目前,通过直邮方式将食品配送给买家的海外代购商家,确实暂不要求提供许可证。但通过国内转运的方式将代购的食品配送给客户,发货地址在内地的代购商家,仍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