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火灾公众责任险什么时候开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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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09 09:33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06:41

2016年7月1日。
2016年6月28日下午,《浙江省消防条例》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新《浙江省消防条例》7月施行。
日前,浙江保监局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功推动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进入地方立法。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机关报本级*备案);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新颁布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共8章条,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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