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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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分解必要技术特征后,下一步是分解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但有时,没有必要将该项工作做完。
当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或数个具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即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
一个或数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外延更大,就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果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那就不构成侵权了。
二、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
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在公开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在原告的专利授权后,被告继续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使用 的是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专利申请人不得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即使已被侵权,因其没有新颖性而随时可能被宣

告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按其权利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一)公知公用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独占。公知公用技术包括已过保护期的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专利等等。(二)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他人 的专利,只要是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申请的,也构成现有技术。(三)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他 人可以使用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但在该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使用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不管是以上哪类现有技术,它们都有以
下共同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原告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时,被告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一)直接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二)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种途径是在承认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前提下,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以求得出不侵犯原告

诉讼的结论。而第二种途径是为了让原告丧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权利,此时,原告可能连做一个合格原告的资格都没有了,更不要说在侵权诉讼中胜诉。显然,第二
种途径对被告来说是更为彻底。但根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须在侵权诉讼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 否则*可以不中止诉讼;而发明专利及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使是在答辩期内提出,*也可以不中止审理。另一方 面,即使*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被告(同时也包括原告)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费时费力。因此,有些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选择了第一条途径,虽然不能动摇 原告的专利权,但同样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认为其享有先用权,这是不妥的。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关于先用权的
规定。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并没有使后来申请专利的技术为公众所知,这是先用权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的重大区别。对于被告来说,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也许比享有
先用权更有利。因此享有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使用现有技术却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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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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