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私聊群调侃领导被判赔10万元。对此你怎么看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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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34

转发聊天信息给其他同事这名被嘲笑的领导人在公司的全体大会上公开宣读了谈话记录,引起了员工们的热烈讨论。不久之后,该公司以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以及恶劣环境为由解雇了。

刘小姐拒绝接受公司的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依法按照员工手册解雇刘小姐。刘小姐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并向*提起诉讼。

闲聊不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刘小姐说,她并没有提起在微信群聊中关于员工和领导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话题,她只是随便说了一句。此外,这种聊天只是闲聊,只有十几个会员,传播范围有限。随后,微信组聊天记录被泄露。领导提到已经召开了一个会议来公布此事,并当场宣读了聊天记录。是领导的不当做法导致了局势的扩大。即使言语不当,也没有扰乱公司秩序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10万元以上。

该公司认为,微信小组有十几名成员,属于一个公共场所。刘小姐在这样的地方对他人发表诽谤性言论,主观上是恶意的,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关系属于法律终止。

上海青浦*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小姐在微信小组中参与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确实不合适。而微信小组只有十几人,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本身不具备大规模传播的可能性。随后事件的升级并不是由刘小姐的传播引起的。刘小姐并不是涉及他人隐私的不当言论的主动制造者。她只同意别人的意见。虽然她说的话不合适,但只是饭后的闲聊,不能认为这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作为用人单位,在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惩罚措施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原则,过于严格,属于非法解除,应支付赔偿。*判决该公司赔偿刘女士10万元以上。

襄阳*人民*在其裁决中表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实施纪律处分,甚至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予以严格*和司法审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应该避免使用模糊性别、一般性规定尽可能,否则,人民*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理解和适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34

我觉得还是合理,我们不能去调侃领导,他们是我们上司,我们还是要谨慎一点,要对上司有敬畏之情,不能拿他们开玩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35

员工在微信私聊群调侃领导被判赔10万元。这样的判罚有点太冷血了,因为员工的调侃也是无心调侃,并不是故意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35

员工不要在私群里面去说不太适合的言论。尤其是这个言论,这对领导特别不合适。被罚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1:36

我觉得调侃领导是不对,但是赔偿10万元,这个代价未免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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