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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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21:04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21:04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这与监察法对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是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处分是政务重处分。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间,即(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