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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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0:55
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2:13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信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最常见的应该是偿付能力充足率,通常以百分比计算,偿付能力比率越高,公司破产概率越低。如果不了解怎么配置保险,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保险怎么买?这些套路一定要避开 》
1、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是越高越好
并不是偿付能力越高越好,有些保险公司刚刚成立,还没有销售多少保单,股东的钱都在账上没动,需要承担的偿付责任很少。
2、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于100%
如果以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为例,意味着未来一年这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小于0.05%。按照*的要求,所以如果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就代表偿付能力不达标,这是比较严重的事情。实际上如果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的公司,就已经要被*列为非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关注了。如果偿付能力过低,*也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全方位的*。
3、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值
事实上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偿付能力,只看某个季度的价值并不重要,因为价值是可变的。偿付能力对于一个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们投保时候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大家着重关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3:48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的要求,一般由保险法规定。具体是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