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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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23

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建议;如您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2-01-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2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催告程序的具体流程: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理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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