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法》第285条规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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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2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该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电脑均能联入互联网,如果银行、证券公司、电信部门等被黑客复制相关数据,公开有关信息,则将造成社会混乱。”秦希燕说,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修改。同时,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但现在木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远远超过病毒。因此,秦希燕建议修改《刑法》第285、286条,将擅自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行为入罪;将未经*授权部门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有害程序的行为入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2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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