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19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3%;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