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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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07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建议你去地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查找下当地的生育保险规定。
拿江苏省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说,1生育津贴是对生育产假期间的一种工资性补偿,如若产假期间领取正常工资则不会有生育津贴。
2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营养费,产前检查费是包括在生育医疗费用里面的,生育营养费一般叫做一次性营养补助,这两项应该同“生育津贴”分开算,这两项必须给女员工的,除一些特别的规定。
但目前地方*还有所差异,建议你查看当地相关*,也可以参考一下江苏省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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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0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
您好,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基数/30*生育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基数=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总和除以应征人数总和;
产假天数计算: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4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