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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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13:43
*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使用期限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市县对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的期限理解不一致,造成了一些地方对专用*的使用期限不统一,对此,省局明确如下:
*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的使用期限是从购票之日起的二个月内,逾期作废。为便于管理,要求纳税人在购票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专用*整本送发售的税务机关缴销或将未用完部分进行剪角处理,*管理部门在发售专用*时可在专用*的封面注明购买日期或该本*的使用期限,基层征收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专用*报税务机关进行剪角处理的,可按违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