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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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9:18
国家药品编码包括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本位码用于国家药品注册信息管理,药品首次注册登记时赋予本位码,是国家批准注册药品惟一的身份标志。监管码用于药品监控追溯系统,直接体现于药品包装(大、中、小)上可供识读器识读并反映相关产品信息的编码。分类码用于医保、药品临床研究、药品供应及药品分类管理等。
通常情况下,我国零售商品的条形码选用13位数字代码结构来表示,且由4部分组成:左起前3位为前缀号,即国别码,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目前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是690~695;前缀号之后的4至5位为制造商码,代表一个企业,具有唯一性,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制造商码之后的5至4位为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最后一位为检验码,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9:18
第一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二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四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五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六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七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八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9:19
药品上的条形码和药品监管码的用途都不一样,要看你说的那一种,想了解更多的药品标签知识到klpcc上看吧,条形码的生成标准要符合扫描要求就可以了,医药上也有很多用智能电子标签,可以追溯品质源头。
参考资料:klp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