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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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2:26
无强制性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注意一下几点:
8.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
2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的房间相邻;
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5 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6
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