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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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8:48
法律客观:
《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三条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实施风险,做好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与生育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