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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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5:35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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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刚伙同魏建军、齐晓岚、徐博、姚春生、王海龙、董某为讨债预谋劫持王某1。2020年9月16日22时许,由王海龙女友张洋打电话将王某1骗至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704路公交总站停车场处,朱志刚伙同齐晓岚等人劫持王某1时遭到王的反抗,遂对王某1进行殴打,其间朱志刚持刀扎刺王某1胸部伤及肺脏、心脏,致王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朱志刚于2021年5月19日到北京市朝阳分局黑庄户派出所投案自首。
朱志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答:
朱志刚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朱志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建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张建军律师,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案件。四十多个取保,无罪案例;二十多个轻判,改判案例;十多个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例。全部真实案例。
刑事辩护,越早越好;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