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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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54
建筑企业在预收款的处理上存在税收风险,尤其对于的预缴和开具的理解。财务人员需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未动工前的预收工程款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在收到工程进度款或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时才需履行纳税义务。在预缴上,如果建设方要求开具,应在开具当天预缴;若无要求,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预缴。
案例中,甲建筑公司收到1090万元预付款并被要求开具9%正式,这一行为导致了当期负担的增加。正确的做法是,在未开始施工前,可以开具不征税,待实际提供服务时再开具正式,以避免提前承担税务压力。具体操作包括使用普通收据或“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待达到纳税义务条件时再行开具。
下篇将深入探讨风险控制策略,包括如何合理规划预缴,以减少资金压力。敬请关注共享会计师财税分享的后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