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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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1:37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管理要求。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的出版物包括:(1)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2)未经批准的非法出版物,如伪造出版单位或名称的,以及非法进口的出版物;(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公开宣传和销售,只能在内部系统、行业或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保障消费者权益。例如,必须从合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进口出版物需从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至少两年。


发行单位还需遵守多项规定,如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发布违法内容的征订单、广告,不得擅自修改版权页,经营场所需公示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此外,还需进行职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技能,且出版单位不得随意转让总发行权。


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也十分严格,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经营者需审查经营主体的资质并保留相关证件复印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有明确的组织和审批权限。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则有专门规定,教科书发行单位需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业务。统计资料的上报也是必不可少的,发行业务单位需接受年度核验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处罚,例如撤销经营许可证。总的来说,第三章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谨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版权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罚则、附则5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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