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 但得不到对方谅解 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_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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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会有被害人,那么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中被害人就是不谅解,就要求办案机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呢?答案显然是不会的,因为我们之前也说过,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当然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取得谅解书,那么对于被告人从宽幅度就会更大。但是如果得不到被害人谅解,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了,也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盗窃案件,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一到案之后就一直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被害方就是不谅解,那么他也通过律师、家属通过办案机关积极的去和被害方进行沟通,希望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但是被害方一直没有谅解,也不愿意出具谅解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影响到他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呢?
      显然是没有影响的,因为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最终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还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审理程序。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能够表现出当事人积极愿意向被害方表示道歉的这样的一个态度。
      我们当时也给被告人出了两个建议,第一个建议就是在我们会见的时候,我们让被告人自己口述了一封道歉信,因为他在羁押期间是不能够自己手写的,所以我们通过他的口述,我们通过记录会见笔录的形式,把他口述的内容记录下来,然后形成了一封被告人自己通过口述展现出的一封道歉信,然后提交给了办案机关,希望办案机关能够转交给被害单位。那么第二个意见我们就是建议他的家属代替当事人写一封道歉信,通过办案机关进行转交。那么不管被害方他最终收没收到道歉信或者谅不谅解,但是基于被告人写了这样的一个道歉信,或者通过家属也转达了这样一个道歉信,所以他向被害一方进行道歉的态度和行为有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最终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一个是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那么同时在量刑的时候也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基于他这样的一个行为,对其也是进行了从宽的处罚。
      所以我们讲如果被害人不谅解,但是被告人认罪认罚,那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还是照样可以适用的,只不过在量刑幅度上会有所影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尽量的去降低这种量刑幅度的影响,能够还帮当事人获取更大的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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