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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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所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活动,促进其国际化经营,以及规范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制定本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明确,境外投资涵盖了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海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行为,范围包括我国境外、、澳门和地区。



第三条中,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防止风险并鼓励合作,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第四条要求,企业根据国际化战略制定境外投资规划,设立管理体系,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控制。子企业也需遵守规定,加强投资决策和执行管理。



第五条列出了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等,同时强调了遵守投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文化的必要性。



第六条提到,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需向国资委备案,内容包括投资方针、管理机构职责、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流程,以及非主业投资的核准要求和程序,强调了对主业重点投资项目的严格监管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强调了企业应严谨进行项目决策,充分运用内外部资源,提高投资决策质量。第十四条则着重于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确保投资安全。



最后,第十七条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整体而言,这个办法旨在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清晰的指导和监督框架。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8日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办法》共18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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