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三级药店审批条件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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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至少拥有2家直营门店,且通过药品GSP认证。
5.批发公司控股,且为同一法人的,可委托其批发企业统一储存、配送。
6.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制度、统一质量、统一牌匾。
7.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10家门店以内3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占总面积1/3以上,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冷库容积要达到25立方米以上。
8.具有符合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要求的保障措施。
9.具有计算机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
符合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且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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