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华总商会日本中华总商会章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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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9:52


第一章 总则
名称:日本中华总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APAN,简称CCCJ。会址设于日本东京都。商会可在理事会认可下设立支部。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日本中华总商会是由在日华侨、华人及中资企业发起的公益团体,旨在促进中日两国经济交流,加强与全球华人组织联系。事业包括提供咨询服务、举办交流会、组织活动及交流访问等。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正会员、赞助会员和名誉会员,正会员需从事经营活动并赞成本商会章程,享有表决权。赞助会员对商会事业提供资助,名誉会员由理事会推荐并经总会认可。入会需向会长提出申请并得到理事会认可。



第四章 人事机构
商会设立理事及监事,理事包括会长、副会长、专务理事,监事不超过2人。理事及监事由总会选出,会长、副会长、专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



第五章 会议
商会会议分为总会和理事会,分别由正会员和理事组成。监事可出席并发表意见。总会决议事项包括事业计划、收支预算等,理事会负责执行总会决议。



第六章 委员会的成立
理事会可组织委员会管理特定事业。



第七章 资产及会计
商会资产包括设立时拥有的财产、会费、赞助费、捐助、收入等。财产由会长管理,费用从资产中支付。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制定,需得到总会承认。决算需得到大会承认。



第八章 商会章程的修改
商会章程需由大会制定并过半数表决通过。章程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通知会员。修改需在总会上正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九章 解散
商会解散需理事会提出并得到总会有四分之三以上会员表决同意。



第十章 事务局
理事会设立事务局处理日常事务,事务*由理事会推荐并由会长任命。事务局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附则
本章程自1999年9月9日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中文和日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章程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扩展资料

  朱小丹向日本中华总商会会长严浩回赠国画[1]日本中华总商会成立于1999年9月9日在东京的Hotel OKURA。筹委会主任宣布成立大会开始后,会员首先听取了各位报告人所作的《关于筹组日本中华总商会的工作报告》、《关于日本中华总商会商会章程的说明》、《关于首届日本中华总商会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及候选人情况介绍》、《关于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报告》,并鼓掌通过了本会章程及理事会成员、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此,日本中华总商会以及核心机构——理事会正式宣告成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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