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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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2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告送达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公告送达这种送达方法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可是,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按照自诉案件处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话,人民根本就没办法立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告送达的可能性大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告送达的可能性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是不会受理的,受理了以后无法正常送达的也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自诉案件吗?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2、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到机关报案或者执行移送机关后,机关或者人民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或公诉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现在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了,而公告送达是建立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基础上,用缺席审判的方法来审理自诉案件,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即便是自诉案件,最终也是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所以得先确定了嫌疑人的下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