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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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40

进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名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不论贸易方式如何,都需要由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相应许可证,海关在验货时会依据此证进行管理。对于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遵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先经国家环保部审批后,再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许可证,进口商需凭此证办理进口手续。

在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办理通关验放,区域内货物的进出无需重复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实行联网查询管理,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纸质许可证为计算机打印,不得随意更改证面内容,如有更改需申请原发证机构换发。

许可证使用时,进口商和收货人信息需与报关单上一致,海关核销和验放依据纸质证书备注栏内容,禁止手工签注。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作参考,实际监管方式按海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需在原证失效前申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意味着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最多12次,海关会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对于大宗散装物项,进口时需按实际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货物的溢装数量需控制在许可证剩余数量及规定的5%上限内。

报关单上需填写许可证号,一份报关单限填一个许可证号。以上规定旨在确保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的合规性和海关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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