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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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37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平台型企业该比例可放宽至10%。
在此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不同行业的税收要求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职能型总部(分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和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三)赋能型总部企业。
注册地在鼓楼辖区,且满足任一条件:
1.沪深北港交易所上市企业,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2.具有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纳税额及营业额增速超过30%;
3.规模以上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相应纳统产值要求;
4.大型企业、公司在我区设立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连续5年注册地和纳税在鼓楼辖区,且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区级地方贡献达500万元(含)以上;
5.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可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