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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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7:07
【答案】:B、C、D
A选项,考查董事会会议召集举行程序。《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 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所以,A项书面委托合法,并且董事人数 (含书面委托的董事)已经人 数过半数,因此该会议召集举行程序合法。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其中包括第37条规定的“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B选项并非董事会决议范围。 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CD选项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