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 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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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6:48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着重于天然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首先,对于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过程中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使用前需办理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检验,保证设备附件的齐全性和可靠性。


动火作业是另一项关键环节,所有作业需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并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作业点周围必须采取隔离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建筑物与天然气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新建或改造工程需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保护措施,电力和通讯线路不得随意跨越天然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对可能危及设施的作业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防护措施。在天然气管道周边进行爆破作业需得到供气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其安全保护范围需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可能危及管道的活动。


河道管理部门需与供气单位合作,共同维护天然气设施安全,确保泄洪时不影响管道。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如移动、损坏设施标志,堆放物品于设施附近,或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险施工。




扩展资料

为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2年3月26日重庆市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20日重庆市令第13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责、天然气使用安全、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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