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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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2:38
对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交纳,根据规定有所不同。若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发放,而购房合同签署日期在2003年8月31日前,若合同未明确指出,则建设单位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住宅(包括别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若这部分金额未达到物业总投资的2%,则建设单位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方案进行补交。
而对于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之前发放,购房合同在2003年9月1日之后签署的情况,购房者需承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同样,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如果这部分金额不足物业总投资的2%,购房者需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方案进行补缴。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