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第二章 设置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6:06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16:16

*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第二章明确规定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设置高等学校需配备具备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校(院)长和副职,同时需有专职的思想*工作负责人及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教师配备需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生人数相匹配。大学及学院在招生时,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课至少配备讲师一人,副教授以上教师比例不低于10%。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则需配备讲师及以上教师,具体为:公共必修课程二人,专业课程一人,副教授以上教师比例不低于5%。兼职教师比例有所*,大学不超过专任教师的1/4,高等专科学校1/3,高等职业学校1/2。
对于一些地区或特殊科类,若副教授以上教师人数不达标,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特别批准。
第八条,设置学校需有与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确保教学、生活等设施充足,且校舍建设可分期进行,但必须满足每年招生需求。
第九条,图书馆资源至关重要,大学及学院文科、*、财经院校需有至少8万册图书,理工农医院校不少于6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相应减少,理工农医院校需有4万册以上图书。学校还需配备与专业和学生人数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和标本模型。
理工农院校需设有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需有附属实验学校或实习学校,医学院校则需至少有一所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
第十条,标本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投资保障是设置高校的必要条件,必须有稳定且切实的经费来源。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为*,该条例为国发1986108号,发布日期为1986年12月16日。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