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2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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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可资参考之取保候审使用范围涵盖了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执行附加刑之情况,与及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至此等以下且采用取保候审无碍于社会安全之情况等。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已被判以监禁,即已步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行取保候审”之境地,从理论角度而言,彼等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能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之犯罪情节、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倘若、或机关认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已经入狱服刑,亦有可能考虑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因此,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须依具体案情而定,不可一概而论。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理论上是可行使申请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