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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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1:24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城市交通规划的组织和内容。首先,城市*需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第八条),以及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第八条)。


规划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发展的需求、环境保护目标、防灾减灾措施以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着重于确定公共交通在整体交通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其比例、规模以及优先发展的策略,同时也要考虑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和区域交通的衔接(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则更为详细,涵盖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如构成比例、规模、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的设置,以及无障碍设施的配置(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则包括远期和近期目标、投资计划、线路规划、土地利用、换乘设施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第十二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者需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划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审批程序报批,附带社会各界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遵循*的规定,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确保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建设与整体城市规划紧密衔接,以实现高效、环保和便利的交通服务。


扩展资料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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