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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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1: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树立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领导、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乡镇、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尚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三)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第十条 公民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一)国家工作人员正心修身、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一)传承中华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一)维护粮食安全,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二)杜绝餐饮浪费,按需用餐点餐,使用公筷公勺;(三)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七)文明节俭操办婚贺丧祭等事宜。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四)营销、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五)不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孔明灯、超出高度标准的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不在铁路、电力线路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孔明灯、风筝;(六)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七)不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八)维护医疗场所秩序,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九)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暴力、低俗、淫秽、虚假信息,不在网上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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