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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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5:08
在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律的权威源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地方机关并不具备制定民商事基本原则的权限。它们无权设立障碍,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流通。当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出现妨碍商品流通的情况,这实质上表明它们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体系已经提供了充分的处理手段,无需在《反垄断法》中专门针对此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行政垄断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现行法律框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制裁,无需在立法上进行过多的特别强调。
简单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确保了全国统一的市场规则,地方机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任何试图通过地方法规干扰商品流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法律制裁机制足以处理这类问题,无需在《反垄断法》中做过多的特别设计。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顺畅流通。
扩展资料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垄断”,一个是“授予垄断”。前者是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垄断”和“授予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