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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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5:57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强调国际合作与保护,定义难民为因特定原因离开本国并恐惧受的人,遵循不歧视原则,享有宗教自由等权利。公约目标是确保难民权益并减轻国家负担,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难民问题。
难民待遇包括:三年后可享有同等立法待遇,缔约国保障难民权益并考虑特殊情况。在战时或特殊情况下,需要的措施可以临时实施。避难海员和特定职业活动享有优惠待遇,如雇佣、自营职业等。
公约规定,难民的法律地位由住所国法律决定,财产权益给予优惠,享有结社和职业活动的国民待遇。在福利保障方面,难民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教育、住房、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但非法入境难民在不构成威胁时,不应因其状态受罚。
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由1951年日内瓦会议开始,国家可选择性适用,并保留部分条款。公约的生效、退出和修改有明确程序,1951年7月28日的签字文本存档于联合国档案中,副本分发给成员国及非成员国。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于1951年7月28日在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