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取得 专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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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1:51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所以,你应在收到的开具之日起180日之内,做认证,并在认证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1:59

跟其他企业一样,都是取得专用后180天内进行认证。
电脑有认证系统就不要去税局。
外贸企业的如果认证过晚会影响退税申报时,的稽核检查。所以最好在退税申报前认证。
北京这边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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