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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化妆品在零售环节,一般是对消费者。即使是对单位,也是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单位交际应酬消费条例实施细则划归为“个人消费”,事实也是个人消费,所以烟酒化妆品在零售环节不准开具专用发 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不能开专用发 票,零售通常是对消费者个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即使是单位购买,一般也都是用于交际应酬消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 票,并在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 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