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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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3:15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中扮演关键角色。根据第五条,他们负责执行《伦敦准则》的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并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进口化学品需进行环境管理登记并获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则需凭环保局签发的放行通知单由海关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环保局合作,对化学品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这一过程旨在确保进口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指出,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了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并为涉及的技术事务提供咨询意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任期为三年。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依据这些规定,对各自区域内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得以执行。




扩展资料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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