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五章 罚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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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2:24

在进口化学品的过程中,如果未能遵守《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条款,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具体来说,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进行环境管理登记的进口或出口行为,海关将依据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款,并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果在申请补办登记后未获得批准,货物将被勒令退回。


对于因进口化学品导致中国口岸环境污染的情况,根据第二十三条,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保障口岸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最后,如果违反国家外贸管制规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根据第二十四条,外贸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国家利益。


以上所述,无论是忽视登记、造成环境污染还是违反外贸管制,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确保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合规进行。
扩展资料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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