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7: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11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 产品应无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2. 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低碳环保材料,采用先进工艺,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第二十二条)。
3.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产品负全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淘汰产品、失效变质或假冒伪劣产品(第二十三条)。
4. 产品标识需明确执行标准,使用废旧材料需标注,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十四条)。
5. 如产品存在瑕疵但无害,需标明质量状况,如“次品”或“处理品”(第二十五条)。
6. 印制质量标志、标签等的机构需查验证明文件,印制者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7. 生产者和销售者需建立原材料和产品检查制度,确保合规进货并记录详细信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8. 发现产品安全隐患,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主动召回,并公开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9. 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或篡改检验数据(第三十三条)。
10. 集中交易市场的主办方需审查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1. 服务业经营者需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第三十五条)。
12. 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禁止产品提供服务(第三十六条)。
13. 消费者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提供及时答复(第三十七条)。
14. 推动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以提升赔付能力(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二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