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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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34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污染问题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督管理。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产品的排放污染负有监督职责,确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九条强调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规定生产部门必须将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出厂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任何未达标的车辆和发动机均不得出厂。


对于新产品的定型,第十条要求必须包含排气污染指标,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新产品的排放标准合规。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针对未能达标或不稳定达标的企业,设置了明确的期限要求,规定由省级或地方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并由同级决定企业需何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无论是直属企业还是地方管辖的企业,这一规定都适用。


总的来说,该办法通过严格的规定和监测,确保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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