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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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12
早在唐代,随着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国人的频繁贸易,651年(唐永徽二年)的《永徽律》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同类外国人之间发生纠纷,依照各自本国法律处理;不同类别的外国人之间,则依据法律判决。”由于唐律并未明确区分刑法和民法,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国际刑法和国际私法的元素。然而,由于历代王朝大多采取闭关*,国际私法的发展受到*,直到晚清时期才有所复苏。1918年,北洋*发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关于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遵循当事人本国法原则,但由于帝国主义国家的领事裁判权,实际应用的机会并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例如,1951年内务部规定,外侨在中国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即婚姻登记地法。1960年的《中捷领事条约》允许领事根据派遣国授权办理双方均为派遣国公民的结婚登记,但当事人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相关法律。在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协议规定,适用各自的内国法。近年来,中国与法国等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并在《民法通则》第八章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了处理国际贸易和海事争端,中国设立了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设章节,制定了特殊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最新的发展是,中国在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的系统性管理和规定。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