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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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章明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对港口设施的多项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这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尤其是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同时,会关注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交通部应负责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要求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将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如若违反,港口设施将被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过必要的培训,或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更换或参加保安培训。对于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责令暂停或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而制定,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该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五条(含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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