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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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2:36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首先需关注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即机关用于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使用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权益。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影响,因此对生产、配售、使用必须严格管理。
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超计划、超范围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由部门严格控制,属一般禁止事项,除非有部门明确指定、批准,否则视为非法。在实践中,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人需提供其行为已得到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否则即认定为非法。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非法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专用间谍器材除经专门特许外,均属非法,部门的指定、特许行为一般不对外公布。因此,行为人不能提供此类证据即表明其行为非法。即便得到指定、批准,行为超出范围的部分仍视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通过各种方式制造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常见手段包括自行设计加工、自行编制、组装、改装等。只要从无到有制造出专用器材或改造普通设备为专用器材,即构成非法生产。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属于部确认的专用器材,即构成本罪。
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无合法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的行为。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用于销售的,视为非法销售。若走私金额达到走私罪标准,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量刑,从一重处断。主体要件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要求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即可认定为构成此罪,无需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