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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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7:48
判刑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刑满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7:52
如果你有原始人事档案,档案中有当地当年劳动局合同制招工登记表,入厂登记表。
1993年建立社保制度后有社保缴费,你就会有三年“视同缴费年限”,三年社保缴费年限,合计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