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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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0:54
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2003年修订)的第五章主要探讨了草原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几种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二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是合同一方违约无法继续执行;四是承包草原被国家征用或收回使用权;五是因掠夺性经营或超载放牧导致草原问题,经通知不进行治理。
对于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单位承包方还需盖单位公章。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在合同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部分或全部草原给第三方,但转包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不变。
第三十九条则列出了合同终止的情况:一是判决终止;二是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且无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是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续包。
第三十条明确了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新的当事人应继承原合同权利义务,并通知另一方。最后,第三十一条强调合同的稳定性和性,发包方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