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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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0:56
在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带来的问题上,一个可行的策略是强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首先,应当简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步骤,对于量刑明显偏轻的上诉案件,坚决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一审判决中的不公。其次,应修改法律,明确规定,一审的量刑不当,二审*有权依法进行改判,使刑事被告人不再享有免于败诉风险的特殊待遇。
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过于侧重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却忽视了由此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和二审*负担加重的问题。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在保护权利的同时,完善制度,使其更符合刑事立法的核心目标,确保司法公正。诉讼公正应优先于效率,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被害人应当享有上诉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申诉权而非上诉权,但这并不充分保护其权益。因此,赋予被害人公诉案件的上诉权,尤其是当检察机关未行使抗诉权时,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这种改革旨在实现权力的均衡,确保所有诉讼参与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执行。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