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利润垄断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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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资源税改革实施了对石油和天然气征收5%的税率,这一举措被视为进步,考虑到石油行业相对于其他竞争部门的成本利润率高出70%-80%的显著差距。这部分来源于资源的收益理应由全社会共享,纳入公共财政,用于改善公共服务。然而,我认为目前的税率5%还远远不够,改革应当深化和加强。


首先,改革的范围需要扩大,不仅限于石油和天然气,煤炭以及其他矿产资源部门也应该被纳入征税范围。其次,税率应当提高,以更有力地调整资源分配。此外,引入级差税制也很重要,这样可以根据资源的不同级差收益进行差别化征税。


与之相比,针对销售收入或价格征税可能并不理想,因为这可能导致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实质上消费者并没有直接承担税负。因此,建议改为针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税收被企业通过提高售价的方式转移到下游,确保税收真正落在企业头上。


总的来说,资源税改革需要更全面、更有力地针对利润征税,以实现资源收益的公正分配和公共利益的提升。


扩展资料

垄断利润是垄断资本家凭借自己在社会生产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高额垄断利润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价格实现的。垄断价格以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平均利润率的“目标利润率”为中心来制定,这样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垄断地位来操纵垄断价格,促使实际利润率和“目标利润率”趋于一致,就可以较有把握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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