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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投诉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具体解释如下:
1、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未采取适当措施时,劳动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该部门依法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工伤认定书、医疗证明等,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工伤投诉前先进行工伤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现场调查:根据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组织人员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4、认定决定:综合审核和调查的基础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工伤赔偿与争议解决,具体方面及规定如下:
1、赔偿范围: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以及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争议解决途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